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峨眉山市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诉讼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第829号《应诉通知书》及(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1号《民事裁定书》,获知: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上述案件。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间多年存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生产原料洗混煤,因被告自身经营原因,造成无力支付应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20日,被告尚有货款11,589,757元未能支付,同时,被告还拖欠其他巨额原材料款不能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原告为避免因被告偿债不能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1,589,757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于2009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告管理、使用。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9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从2008年5月起开始向被告供应增强型水泥助磨剂,截止2009年4月,被告共差欠原告到期货款245.2038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5.2038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2、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9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1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4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出辞职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1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收到陈建龙先生递交的个人辞职报告,陈建龙先生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