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23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207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8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0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58,6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7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381,480千元。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人民币2.07元;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人民币2.3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人民币0.23元。
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8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和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1-5338697
联系传真:0551-5338696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