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1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0日上午9:30在公司六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鸣凤女士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2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172,859,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7,285,940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 元/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以及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 元/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 元/股。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2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1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李宝生
联系电话:0951-6071161
联系传真:0951-6071161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东街97号 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004
六、备查文件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