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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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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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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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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公司担保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增加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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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09年05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09-015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5月25日在厦门闽南大厦举行,会议召开的通知是于2009年5月14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董事、监事。会议由董事长周苏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方式表决,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和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注: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09-016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3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60002334528096001,截止2009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20,34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公司烟气脱硫工程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9900107610903,截止2009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31,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袋复合式高效除尘器产业化”、“新型节能电除尘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512100026135,截止2009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10,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华电新疆乌鲁木齐热电厂2×330MW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BOT”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