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5月2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或“甲方”)与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鑫酒业”或“乙方”)分别签署了《酒鬼“酒藏”年份酒全国总代理合同》和《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以下统称“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已生效。
2、签订上述合同对本公司无重大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住所为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为夏心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经营范围为销售酒鬼酒系列、湘泉酒系列、其他食品、饲料。
2、珠海市塔鑫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健康;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定型包装食品(酒类)的批发,日用百货、金属材料、文化办公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按珠外经贸营[2003]140号文经营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业务。
塔鑫酒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购销业务,该企业信用状况优良,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酒鬼“酒藏”年份酒全国总代理合同》:
1、合同履行期限:自2009年5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2、产品系指由甲方生产的酒鬼“洞藏”年份酒 (以下简称“产品”)。
3、买断商确立和界定:
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为甲方所生产“产品”在全国(含港澳台地区)的买断销售经销商,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品冠名某某洞藏及洞藏概念的酒鬼酒系列产品(原洞藏文化酒及已经开发的年份酒库存产品除外)。
3.2乙方必须于2009 年5 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甲方首单货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乙方付款后即取得“产品”销售资格。
3.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诚信保证金。保证金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无重大违约行为、无低于约定价格销售行为、完成约定任务。合同期满日,甲方无条件不计息全额返还乙方。
3.4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区域为:中国全国市场(含港澳台地区)。
3.5乙方承诺在叁年之内(即2009年5 月1 日起至2012 年4 月30日止)所经销的产品不在湖南省境内销售。
4、付款方式:执行现款现货,乙方应在下单时将货款(承兑或银行汇票)汇(寄)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财务)。乙方在甲方的账上余额(保证金除外)计入产品货款。
5、合同有效条件:
5.1本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5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5.2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6、双方尚未就上述协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使用签订相关协议,公司将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二)《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
1、乙方同意2009年度购进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产品。
2、乙方同意公历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产品款项人民币伍仟万元到甲方指定账号。
3、付款方式:执行现款现货,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承兑或银行汇票)汇(寄)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财务)。
4、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法供应约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乙方违反第三条之规定,不能及时足额付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合同有效条件: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将所购进产品全部处置完毕止;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塔鑫酒业签订上述相关合同,有利于本公司与大客户之间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有利于稳定营销渠道和扩大销售规模,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形成持续的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酒鬼“酒藏”年份酒全国总代理合同》;
2、《酒鬼优级老酒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