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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09年05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50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5日,公司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本公司作为第五被告被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汉城南路151号

      第一被告: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枣园东路39号

      第二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第三被告:陕西福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18号

      第四被告:许颖慧,女,汉族 工作单位: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2、案由:

      原告诉称:

      2006年、2007年、2008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利君沙经销协议书,该协议书对销售“利君沙”药品的价格及销售回款任务、货款的支付等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而第一被告却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8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71225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答应及时归还,但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和2008年第二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分别为432万元、650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利息。合同约定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清偿欠款,原告可以直接要求第二被告、第五被告清偿。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

      (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22500元及利息;

      (2)其他被告承担清偿欠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正在对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清查,公司将就所清查的情况及时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

      四、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核查,公司在本诉讼中所涉及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并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审计报告中,被担保方被审计机构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亦应经股东大会通过,但该担保行为也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五、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尚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的具体解决方案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51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披露了公司存在诉讼事项的公告(详见2009年5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公告一并提及了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事项,根据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未履行上市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瑞药业”)与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制药”)的代理销售协议提供了最高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保证担保。

      一、担保情况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我公司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获取的相关诉讼文件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显示:

      2007年1月1日,同瑞药业与利君制药签订了《2007年利君沙片剂、冲剂一级代理销售协议》。

      利君制药、同瑞药业与本公司共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利君制药与同瑞药业签订了购销协议,同瑞药业以赊销的形式从利君制药购买产品;且海星科技自愿为同瑞药业在购销协议项下形成的对利君制药的未付账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星科技提供的保证金额为在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依据购销协议产生的同瑞药业对利君制药的未付账款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

      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仅有利君制药的公章,陕西海星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2007年利君沙片剂、冲剂一级代理销售协议》中的名称“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一致)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福荣的签字,我公司的公章和荣海的签字,该合同三方均未签订日期,且未加盖三方公章的骑缝章。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名称: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五千万元整

      注册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汉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荣

      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的销售等

      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审计报告中,同瑞药业被审计机构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根据同瑞药业提供的股权结构说明,情况如下:

      陕西瑞福通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投资资金3000万元,占股比例60%;

      许颖慧,自然人股东,投资资金2000万元,占股比例40%。

      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0870.84万元,总负债8709.16 万元,资产负债率80.11%,所有者权益2161.68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亏损811.64万元(以上数据由该公司提供并对该数据负责)。

      三、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核查,该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并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被担保方被审计机构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亦应经股东大会通过,但该担保行为也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包含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查证到的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0,988.44万元,已全部逾期,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80%。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52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公司要求,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于2009年5月25日上报了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有关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披露: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金广东,男,35岁,汉族,长安路朱雀广场写字楼5F(东)

      被告:海星房地产

      2、案由:

      原告诉称: 200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套房号分别为11201和11301,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前;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起致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08年8月2日,将该两套房屋租赁给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五年,在原告与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2009年1月1日将房屋交给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每延迟一天移交房屋,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35万元)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房。②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11201号和11301号房屋产权证。③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30118元。④判令被告承担因延迟交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47250元。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于2009年5月13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杜忠浩,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北街道猴塘社区东丰

      被告:海星房地产

      2、案由: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1001号、11101号的两套商品房出卖于原告,合计金额为3254159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到两套房屋全价款的收款收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将继续履行,但被告应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且被告承诺于2008年年底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责任,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不退房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该合同后,被告并未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08年12月31日,将前述两套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更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经原告查证,被告于2008年3月,已取得了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且房屋实际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5.12平方米。但被告至今未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交房、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均未果。

      原告于2009年1月1日将前述两套房屋出租,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因此支付违约金121857元。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将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1001号、11101号,面积均为225.67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并即时履行将11001号、11101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的相关义务;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返还11001号、11101号房屋面积误差的购房款35840元、36352元。合计为72192元;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987.75元;④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履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违约金65082.78元;⑤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租损失86882.95元,并赔偿损失121857元。2—5项请求,合计金额为415002.48元。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于2009年5月19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被告:海星房地产

      第三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2、案由: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4日,其公司与被告海星房地产签订了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其公司购买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3套房屋,房款总额1300万元。其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全款,被告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天,其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第二天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其公司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现其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其公司交付房屋。

      3、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02万元及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

      ⑴2007年11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

      ①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三套商品房购房款共1000万元整。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整,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00万元整。

      ②海星房地产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购房款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为060013951、060013952、060013953、060013954、060013955、060013956、060013957、060013958、060013959、060013991、060013992、060013993、090014004之十三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③海星房地产未在上述给付期限内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每逾期一日,按其应付购房款数额万分之五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④案件诉讼费114592元(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为57296元,由海星房地产承担。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海星房地产直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7296元。

      ⑤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海星房地产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⑵2009年4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25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海星房地产在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有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位于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的房屋(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00108020II—1—1—1—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四)债权转让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南路南新大街3号

      被告:海星房地产

      2、案由:

      原告诉称:被告就拖欠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电力)款一事,骏发电力曾于2006年11月13日依法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次按期足额向骏发电力偿还货款6678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笔货款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骏发电力有权要求被告按未支付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骏发电力再次起诉时,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完全依约履行义务,至今尚欠款67800元。后骏发电力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骏发电力将其对被告所有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追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全部转让给原告,骏发电力也已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事宜。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判令被告偿付未支付款项67800元、逾期违约金135871元(计至2008年11月1日)及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的违约金。②判令被告承担协议约定的第一次诉讼费用6708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于2009年3月16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五)合同欠款纠纷案

      1、纠纷各方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

      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

      2、案由:

      申请人称:2006年11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同货款事宜,达成了一份《还款计划》,其后,还款计划执行到一半,被申请人就没有自动履行了。申请人多次催促未果。至此,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申请事项: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5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①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偿还拖欠申请人的欠款207300元整。②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的欠款66950元整。③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未支付欠款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④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索要欠款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共计10000元整。⑤仲裁费用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纠纷各方基本情况:

      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陕西秦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1507室

      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

      2、案由:

      申请人称:其于2005年2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于合同约定付款期之前2005年2月25日支付全部购房款1294227元,被申请人应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被申请人逾期于2006年7月12日才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45.79元,扣除申请人应交的房屋大修基金和契税77653.62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3、申请事项:

      申请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①被申请人支付扣除相关款项后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②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裁决书》西仲裁字(2008)第514号:①本裁决送达后10日内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向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扣除大修基金和契税(大修基金和契税暂按77653.62元计算,届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多退少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本案仲裁费3094元,由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36街坊

      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超市) 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20号

      被告:海星房地产

      2、案由:

      原告诉称: 2004年8月2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海星超市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二被告位于汉中的星光百货商城外立面工程及三层的六面体装饰、天井网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第一被告海星房地产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决算工程总价款为10175680元。2007年10月20日,经与二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4309014.60元未付。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09014.6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304270.4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⑴2008年5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西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海星超市支付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3675.70元。②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海星超市维修费40290元。③驳回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④驳回海星超市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9354元由海星超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74元由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⑵2008年6月2日,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陕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②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⑶2009年2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西民四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海星房地产、海星超市给付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09014.6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07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给付之日);

      ②驳回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③驳回反诉原告海星超市的诉讼请求。

      海星房地产、海星超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4元,反诉费8374元,由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71元;海星地产、海星超市负担55857元。

      ⑷2009年3月26日海星房地产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四、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敦促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