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9年5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召集召开,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航集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的公司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合作事项,公司全体10名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1、 公司拟以云南分公司为平台,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和云南省国资委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5%和35%。
2、 授权公司总经理与云南省国资委就双方合资事宜进行接触并展开商务谈判,待双方达成最终合作意向,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并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二、 特别说明和提示
公司董事会接到东航集团通知,2009年5月31日东航集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做强做大云南航空运输产业,更好地促进云南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进一步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上述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公司控股股东东航集团签署,未构成公司的任何合同责任,公司目前亦未就合作事项与云南省政府或云南省国资委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作事项能否最终达成,将取决于公司与云南省国资委的进一步商谈,以及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的决议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合作事项以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在此确认,公司将按照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作进一步的公布。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