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一、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7,375,000.00元(含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 股人民币0.05 元。
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为全体股东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施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4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1日
四、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浙江东方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传 真:0577-88842287
邮政编码:32500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