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0日
● 除息日: 2009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6日
一、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2008年度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以2008年末总股本463,972,956股为基数发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46,397,295.6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0日
2、除息日: 2009年6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2、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4、以下股东的本次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股东账号 | 股东全称 | 备注 |
B880207208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B882653837 | 福斯手套 | 限售股东 |
B883602075 | 上海市农业银行金达综合经营服务部 | 限售股东 |
B880688446 | 长沙市宏坤工矿产品有限公司 | 限售股东 |
B882645761 | 上海祥隆贸易公司 | 限售股东 |
B882648963 | 上海申松实业公司 | 限售股东 |
B882653798 | 松江食品 | 限售股东 |
B882653845 | 凌桥塑料 | 限售股东 |
B882653861 | 发发羊毛 | 限售股东 |
B882654003 | 颛桥水厂 | 限售股东 |
B882654087 | 沪二机床 | 限售股东 |
B882654184 | 颛桥昌隆 | 限售股东 |
B882658099 | 上海奥林匹克酒楼 | 限售股东 |
上海电机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 限售股东 |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熊波 021-61132700,郑超 021-61132819
联系传真:021-61132819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29号
邮政编码:200233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