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建民二初字第157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司新增诉讼993万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09)建民二初字第157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江苏信融正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本公司、于在青、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信融正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于在青
被告四: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二、被告三的承诺担保下,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RX2007120501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于2008年3月6日将借款归还原告。被告二和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同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又签订了独立的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RX2007120502。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按约定日期还款,被告四在2008年11月18日承诺为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08年11月18日与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编号为RX2008111803。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于2009年初仅归还7万元借款,其余993万元至今未归还。上述担保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该笔担保已统计在200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关于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的公告》(临2008-067)金额之中。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993万元;
(2)、要求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本次诉讼未冻结、查封本公司的银行账号、资产,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但若债务人无法偿还相应的债务,本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8年12月26日,《公司关于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及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提示性公告》(临2008-068),2008年12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8-072)。
三、其他事项
截至2009年6月4日,本公司涉及诉讼金额9,542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威亨公司涉及诉讼金额799.5万元【详见:2009年3月2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违规担保核查进展情况暨诉讼公告》(临2009-02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金诺”)涉及诉讼金额2,900万元,其中:公司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该院实际已执行琼花金诺银行存款459.89万元【详见:2009年1月8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公告》(临2009-002);2009年1月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03);2009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9-024)】。以上合计13,241.5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9.76%。
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琼花集团、本公司、于在青与江苏信融正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9)建民二初字第15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38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09年5月4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
(一)、公司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
(二)、2008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形严重。
(三)、2008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6035万元(不含对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近期,董事会要求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力争消除上述不利因素,现将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方面
(一)、公司进一步采取措施起诉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等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关联方,查封上述关联方的资产,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公司的违规担保合同,采取法律手段保全公司资产。
因公司诉讼关联方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条件,司法部门难以受理。关联方的借款绝大部分为民间借款,金额大、涉及面广,司法部门难受理本公司解除违规担保的请求。
(二)、督促关联方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本公司相应的违规担保合同。
2009年5月27日,公司向直接或间接违规提供担保的四个关联方(琼花集团、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在青先生)发出偿还由本公司及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借款的督促函。但鉴于上述关联方财务状况,难以尽快足额偿付债务。
二、重大诉讼方面
截至2009年6月4日,公司涉及诉讼金额9,542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涉及诉讼金额799.5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金诺”)涉及诉讼金额2,900万元,其中:公司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该院实际已执行琼花金诺银行存款459.89万元。以上诉讼金额合计13,241.5万元,占本公司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9.76%。
目前,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并执行【详见2009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9-024】。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和协调,2009年5月8日,公司及控股股东琼花集团以琼花集团的名义向地方政府行文并上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请求案件集中执行。2009年6月3日,公司收悉省高院《关于涉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集中执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09】396号),省高院决定将以本公司、琼花集团及其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集中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三、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
(一)、为降低银行账号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已成立三个子公司,以三个子公司租赁公司和威亨塑胶资产方式承接公司和威亨塑胶原部分业务,维持生产经营正常。同时,公司对三个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指标,以调动其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从近几个月经营情况来看,三个子公司运转正常,公司能够确保现金流相对稳定,勉强维持经营,但是仅靠公司自身业务的发展,2009年度实现扭亏难度较大。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在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取得增量资金。
为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股东琼花集团银行贷款有关问题,2009年5月5日,扬州银监分局、公司及各债权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在邗江区政府召开债权银行协调会。参加会议的各金融机构就以下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1、不单方面对企业采取依法收贷措施,防止对企业有关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2、保持对企业现有贷款余额不压缩,保证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
3、对企业新的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度支持,实行封闭管理;
4、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统一行动,帮助破解贷款难题。
近期,公司2,700万元到期贷款顺利办理转贷手续。
(三)、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加快存货的周转,减员增效,节约开支。
公司应收款项、存货周转速度有所加快;公司员工人数较年初下降近160名,节约公司部分开支,但以上措施未能明显改善流动资金短缺的局面。
因此,仅依靠公司自身能力,完全消除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其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