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1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8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6月1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55,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5,568万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1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18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3091704 传真:0570—3091777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24004
六、备查文件
浙江巨化股份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