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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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0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0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8年度末股本569,172,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派发现金总额为25,612,779.78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⑴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05元。
⑵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5元。
⑶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405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等。在本公司核准并确认相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4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⑷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0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伟荣 陆地
联系电话:021-52588888转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传真:021-52586299
联系地址:延安西路1566号25楼
邮政编码:20005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