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末总股本581,315,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派发股利23,252,630.92元。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结余499,689,627.04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4元。
5、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 元。
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海宁海务咨询服务公司、上海裕海实业有限公司三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所列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898-68583985
传真:0898-685814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5层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7012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