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判决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受理诉讼的机构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地址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受理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原件的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通讯)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我公司诉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偿还欠款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决议。
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下午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8)高新民初字第1081号原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平,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主办。
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纠纷的起因为: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鉴于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力和声誉,被告选择原告作为合作伙伴,向原告购买用于制氢和制氮的变压吸附技术及相关设备,双方分别于2004年4月2日和2004年4月14日签订了《10642Nm3/h制氢PSA单元合同书》及《PSA制氮及仪表空气系统合同书》,合同经原被告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向被告提供相关技术和设备,装置建成后,原被告按约定共同参与了该装置的考核验收(分别于2005年10月2日和2005年7月5日,并签署了验收书或验收报告)。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且未出现违约及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况。但被告未按约及时向原告支付价款,拖欠应予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125万元。原告多次去函去人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遂成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25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78.5万元;3、增加诉讼请求:从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4月8日,滞纳金合计增加2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的依据为:相关合同。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9年6月4日下午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8)高新民初字第1081号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60万元;
2、驳回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80元,由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257元,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282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654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诉讼费11283元一并支付给原告,并于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公司无异议。被告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对结果的意见目前未知。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部分利润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2008)高新民初字第1081号
2、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相关合同等。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