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9,200,824股,占总股本的21.0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以资抵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以资抵股相结合,公司以闲置积压的低效资产冲抵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所持部分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冲抵股份的数量为2600万股,每股价格以经审计的本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3.344元确定,冲抵股份的总价款为8694.4万元。抵股资产帐面价值及相关税金合计为8694.67万元,全部为公司的闲置设备、2-3年或3年以上应收款项和积压存货。所抵股份总价款与抵股资产产生的差额0.27万元由中国电子用现金支付。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同时约定:中国电子委托上市公司处置上述用于抵股的资产,处置该资产的全部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2)送股对价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1.8股股份,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520万股。
通过以上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从50.66%上升到65.98%,上升幅度为30.25%;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从49.34%下降到34.02%,下降幅度为31.06%。公司帐面总资产由136714.17万元减少为128019.77万元。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3)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事项
A、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B、除法定承诺外,中国电子特别承诺:在持有的长城信息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不上市交易。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5月22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6月5日正式实施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长城集团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改支付对价后直接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50,529,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8%,在2008年5月14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5,793,655股。长城集团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100%控股的公司,中国电子为了进行内部整合于2008年8月13日与长城集团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电子,并于2008年12月完成股份划转过户手续。2009年5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1455号)文件批准,中国电子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并更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改支付对价后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27,308,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2007年7月,国资委《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592号)批准,长城信息27,308,924股国有法人股持有人由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承诺内容 | 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中国电子获得上市流通权的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 严格履行承诺 |
2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严格履行承诺 |
上表中承诺内容应该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9年6月10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9,200,824股,占总股本的21.0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中国电子 | 75,793,655 | 75,793,655 | 95.70% | 25.57% | 20.18% | 0 |
2 | 财富证券 | 3,407,169 | 3,407,169 | 4.30% | 1.15% | 0.907% | 0 |
合 计 | 79,200,824 | 79,200,824 | 100% | 26.72% | 21.09% | 0 |
五、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9,200,824 | 21.09% | -79,200,824 | 0 | 0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79,200,824 | 21.09% | -79,200,824 | 0 | 0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79,200,824 | 21.09% | -79,200,824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96,361,346 | 78.91% | 79,200,824 | 375,562,170 | 100% |
1.人民币普通股 | 296,361,346 | 78.91% | 79,200,824 | 375,562,170 | 1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96,361,346 | 78.91% | 79,200,824 | 375,562,170 | 100% |
三、股份总数 | 375,562,170 | 100% | 0 | 375,562,170 | 100% |
六、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中国电子 | 50,529,103 | 20.18% | 0 | 0 | 75,793,655 | 20.18% |
2 | 财富证券 | 27,308,924 | 10.91% | 31,297,447 | 8.33% | 3,407,169 | 0.907% |
合计 | 77,838,027 | 31.09% | 31,297,447 | 8.33% | 79,200,824 | 21.09%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股改实施日后,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实施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本公司股份总数变为375,562,170 股,以上两股东的股份持有数也相应增加。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6月6日 | 3 | 19,855,492 | 7.93% |
2 | 2008年6月5日 | 1 | 18,778,108 | 5%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东海证券的结论性核查意见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城信息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或正在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各项承诺;长城信息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八、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中国电子未计划在解除限售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出售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以上,预计在本次解除限售后6个月内将不会出售所持有的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中国电子已知悉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