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0.05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0.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5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 年6 月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08,133,0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股利20,406,650.5元。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9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3)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按时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五、咨询联系
电话:010-64181166
传真:010-64182080
联系人:郑凯、徐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8层
邮编:100027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