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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信息披露有更高要求
    提高新股定价效率
    发行改革培育约束制衡机制
    相关规则出台有利创业板平稳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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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新股定价效率 发行改革培育约束制衡机制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昨日起正式实施,新股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业内人士表示,市场化定价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要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内在逻辑,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之间培育起有效的相互约束和制衡机制。

      “所谓制衡,一方面是要杜绝以前在新股发行中较常见的‘低报高买、高报不买’现象,使询价机构能履行好他们报价的职责,让企业价格发现的过程更加科学、真实;一方面也要形成买方对卖方定价的约束力,防止企业恶意圈钱。”

      瑞银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赵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不少买方机构在报价之前并不进行仔细的价值分析,最后是否获得股票配售同其价格发现功能实现的好坏与否也并不挂钩,这使询价机构的报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由于原先缺乏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约束和制衡机制,整个询价、定价机制过程的真实性和效率往往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拟上市企业的价格发现,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联合证券投行业务支持总部市场部负责人王海鹏说。

      他进一步表示,此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到,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报价行为的严格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高报不买行为的责任追究,这将对报价过程形成一定的外部约束力,但长久来看,还是需要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三者之间形成约束和制衡机制。

      赵驹介绍,境外市场并不规定固定的询价对象,询价对象广泛包括了各类基金、保险公司等、证券公司、公司客户等,如果询价机构不能“好好报价”尽职地完成询价过程,将无法获得股票配售。但他也提到,鉴于国内市场情况,固定询价对象、按资金量配售股份等方式,也是适应目前的市场实际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询价对象的放宽、让券商拥有配股权等一系列措施仍是较为长远的市场化目标。”

      赵驹表示,要加强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之间的制衡,理顺定价机制逻辑,一方面需要证券公司提高研究报告质量,对投资者成长性进行认真分析,一方面基金等机构的专业能力也要进一步提升,改变对打新股的预期,“不能抱着百分之百涨幅的心理去参与询价过程,否则一二级市场价差很难有效缩小”。

      王海鹏进一步提出,尽管个人投资者并不参与询价,但实际在询价过程中,基金、保险等机构也代表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一方面这些机构应当对自己的报价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应从普通客户的角度出发,制约卖方,防止其恶意圈钱。

      “作为投资者,其选择决定了发行的成败,个人投资者有申购的权利,也有不申购的权利,如果价格无法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新股发行就可能面临失败。”王海鹏说,从这点出发,投资者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当看到,投资一级市场同样面临风险,未来一二级市场价差逐步缩小是必然趋势,部分个股可能在上市首日就跌破发行价。”他表示。

      另外,王海鹏也提到,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指导意见发布实施、IPO重启后,A股市场新股的定价、发行必将逐步市场化、趋于理性,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将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短时期内可能无法把一二级市场价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三方面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无法在一朝一夕之内建成,但只要各方真正归位尽责,审慎负责地参与新股发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肯定会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