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149533.62万股为基数,A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5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95元;
●股权登记日:A股:2009年6月17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8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4日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149533.6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
对于A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95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49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该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05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股:2009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4日
三、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金红利。
2、股东现金红利,已按规定由本公司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他们代理发放。
3、公司大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四、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投资发展部
联系人: 曹菁
电话:021-64288888*5611
传真:021-64288727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