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005 债券简称:08钒钛债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08钒钛债”200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08钒钛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唐钢股份承继。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3、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为最终方案且不再修订,公司不再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另行安排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
4、包含有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或终止后第四十五日止。
5、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按照“08钒钛债”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依法履行公司义务。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6月16日10:00点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记名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会议主持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姜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的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债券11,132,5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85.63%。
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08钒钛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方案一、提供担保
由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08钒钛债”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
赞成的债券共计11,132,5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85.63%;反对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0%。
方案二、提前清偿
(一)清偿价格
如果“08钒钛债”持有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则公司将按照“08钒钛债”债券面值与截至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之和,提前清偿债务。
(二)回售申报
公司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次一交易日,为本清偿保护方案债券持有人登记日(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日”),凡在债券登记日当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08钒钛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将其持有的“08钒钛债”全部或部分按本保护方案回售给公司。债券登记日后紧邻的45日为债券持有人进行债券回售申报的期间(以下简称“申报期”),于债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于申报期向公司申报将其持有的“08钒钛债”按本保护方案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
于申报期成功申报的债券持有人,其全部或部分申报回售的“08钒钛债”将于申报成功后停止交易直至公司根据本清偿保护方案实施回售之日或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因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而导致本清偿保护方案失效之日。
(三)回售实施
公司将于发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的45日内,按本清偿保护方案向成功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支付回售价款。
若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则已成功申报回售的“08钒钛债”的回售申报将自动失效。该等已成功申报的“08钒钛债”将自公司发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恢复交易。
债券持有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依然有效,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合法存续,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券持有人在申报期内申报回售,视为其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公司将按本次会议通过的提前清偿方案向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券持有人清偿“08钒钛债”,已获清偿的“08钒钛债”将相应注销,其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赞成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0%;反对的债券共计11,132,51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85.63%;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0%。
表决结果:经与会债券持有人表决,债券持有人最终的利益保护方案为方案一:由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08钒钛债”债券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方案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杨宏、刘冬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08钒钛债”200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08钒钛债”200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