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日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召开的2008年周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末总股本494,677,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22,604,911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 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日
三、本次分配的中国境内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5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2、除控股股东之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0-81891712(2995)
传真:020-81891575
联系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南40号
邮政编码:510382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周年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