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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为了鼓舞士气恢复信心
    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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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税并非神兵利器
    2009年06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袁 东
      ◎袁 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只要还是国有企业主导着经济格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就必然是向着政府和国有企业部门倾斜。所以,现阶段调节中国社会财富结构,主要应调节政府、国有企业和居民私人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在过去几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导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初次收入分配流呈现突出的“国进民退”态势。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税收制度,应在税种、税率、税基等方面,主要集中于如何调节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过多占有的不合理状况,而不该老盯着如何进一步抽取居民家庭部分的收入和财产。不然,将会进一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

      物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在发达国家存在了较长时间。设置物业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房产占有和所有的差距,尤其是抑制过多占有房地产的情形,以此希望能够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保障中低收入者能够购得起房产,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效果。

      然而,即便是从发达国家的实情看,上述经济与社会效果也并不理想,甚至根本就没有得到实现。最实在的效果,就是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在美国,物业税制度与征收体系相当完备,但也并没有能有效抑制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多年的快速上涨,照样形成了一个大得不能再大以至于最后崩裂的泡沫。物业税同样没能控制住美国人超出自用居住而多处买房的投机热潮。恐怕美国过去几十年累计征收的物业税,也不抵这次为阻止房地产泡沫破裂的恶劣影响而拿出的财政资金的一个零头。即使从调节社会分配的角度观察,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后,受影响最大的仍然是中低收入者,富人阶层并未受到什么影响。

      在中国,当前主张设置并征收物业税的人,无非也是想减少一部分人拥有多套房产来抑制房价上升,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可是拥有多套住房的,在中国毕竟是极少部分人,大中城市房屋空置现象也肯定存在,但征收物业税并不能阻止、更不会消除这种情形。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因为征收物业税,增加了房产的拥有成本,而为了转移这一成本,房地产交易市场上的含税价格将上涨。亦即,物业税反而很可能助长房价上升。

      决定房地产价格涨落的还是市场供求。可以预计的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以下三个因素将决定了中国房地产市场需求将不断上升:

      第一,从1998年打破城镇行政分房的住房制度改革到现在,也不过仅仅十年时间。不用说,已拥有住房的城镇中老年居民,仍有相当强烈而呈现规模宏大的住房改善需求;仅就城镇大量年轻居民看,其住房需求就是一个庞大的现实新增需求。即使考虑了独生子女情况,也没有那个孩子和老人不想各自至少拥有一套住房的。随着城市化率的提升,源源不断的大量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理所当然地直接大幅增加对房产的新增需求。而中国的城市化是个至少持续几十年的长期过程,所以,这一更加巨大的新增需求,必然也会使房价处于长期持续稳定上升状态。

      第二,迄今为止,绝大多数中国人能够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大型财产,也就是房屋而已。它相当大地改变着国人有关财产和消费的观念,对建立经济保障、稳定生活预期和安居乐业有着非常积极的效果。这些观念和效果,对中国调整和改进经济增长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极其必要和关键的。正因如此,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被作为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而明确地提了出来。如此说来,仅仅看到极少数人拥有多套住房就想开征物业税,似乎没有真正完整正确理解国家的战略方针。当前中国人的财产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从制度和政策安排上,让人们拥有包括房产在内的多种财产,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对此,有关制度和政策安排应保持长久的宽松。

      第三,一个家庭拥有两套甚至两套以上的住房,并没有什么不合情,不合理。只要有购买能力,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点以及在不同地区拥有住房,恰恰是生活改善的需要和体现。只不过,为了充分有效利用多套房产,减少空置时间和空置率,增加房产拥有者的财产性收入,需要有关部门大力积极引导和发展房产中介市场。

      中国土地供给的有限,以及房地产开发金融体系建设的滞后,决定了从长期趋势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能力总会同需求有所差距。在这一供求状况下,房产市场价格上升又怎么是物业税能够抑制的呢?政府的精力和主要制度政策,应当放在发展房地产金融,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中介市场,防止房产价格陡涨陡落。但这都不是物业税能够有所助推的事。

      只要还是国有企业主导着经济格局,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就必然是向着政府和国有企业部门倾斜。所以,现阶段调节中国社会财富结构,主要应调节政府、国有企业和居民私人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在过去几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导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初次收入分配流呈现突出的“国进民退”态势。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税收制度,应在税种、税率、税基等方面,主要集中于如何调节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过多占有的不合理状况,而不该老盯着如何进一步抽取居民家庭部分的收入和财产。不然,将会进一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

      由此观之,笔者的意见是,现阶段的中国,物业税,宜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