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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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董事会通知,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现有董事12名,12名董事参加了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关于签订购置设备合同的议案》
公司将与湘电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置16台108吨自卸车、1台洒水车、1台清障车的合同,标的额总计12,152.60万元,预付款2,430.52万元;公司将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置4台WK-10B挖掘机的合同,标的额总计7,093.60万元,预付款2,128.08万元;公司将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置16台91吨自卸车和40吨洒水车的合同,标的额总计9,554.00万元,预付款1,910.80万元。
以上购置设备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设备,计划均已列入公司2009年度投资计划,并已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提供灰渣处置服务的议案》
公司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灰渣处置服务。劳务预算总价764万元,以成本加成法为定价原则,协议尚未签定。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大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因此公司为其提供劳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树东先生、王冲先生、刘毅勇先生、刘政权先生、李云峰先生、褚义先生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一、公司拟签订的该项关联交易合同,以成本加成法为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二、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
保存代表人发表意见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遵照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相关规定,即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首先得到独立董事认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该项关联交易以成本加成为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议案的表决结果为:有表决权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