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原法人股股东——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出具(2008)张证字第192号、(2009)张证字第481号公证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为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权益承继者,公司将于近期协助股东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此次变更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持有本公司11,1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20,035,417股的5.09%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T张家界 公告编号:2009—55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固定电话升位并网工程已于6月28日零时正式实施,区号统一为“0731”,长沙市升位方式为在原固定电话号码前加“8”,因此本公司联系电话及传真相应变更为0731—84331165,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30日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张家界
股票代码:0004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35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35号
签署日期:2009年6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
公司或上市公司 | 指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金龙房地产公司 | 指 | 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承继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负责人:李凤云
资金数额:人民币零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308001700102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营方式:服务
联系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教场路35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其他公司 兼职情况 |
李凤云 | 男 | 副行长 | 中国 | 张家界 | 无 | 无 |
根据湘农银任[2008]54号《关于聘任李凤云职务的通知》,李凤云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截至本报告日,该行行长职位空缺。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二节 持股目的
因公司原股东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注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出具(2008)张定证字第192号公证书、(2009)张证字第481号公证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为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权益承继者。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在本次股权变动之前,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以承继方式获得金龙房地产公司原持有上市公司11,199,600股境内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张家界市金龙房地产公司于1992年8月由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出资设立。因金龙房地产公司多年不经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没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加之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制,必须注销自办实体。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和张家界锦诚会计事务所于2008年2月对金龙房地产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清算,决定将金龙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1,199,600股,以每股面值1元的价格,共计11,199,600元无偿过户给其出资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对上述股权归属出具了公证书。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方之一,根据有关规定,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的规定限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0年6月7日前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至2011年6月7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至2012年6月7日前,出售的比例不超过10%。
除上述受限情况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冻结和受限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负责人(签章):李凤云
日期:2009年6月30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公证书(2008)张证字第192号、(2009)张证字第481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 |
股票简称 | ST张家界 | 股票代码 | 0004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张家界市教场路3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1,199,600股 变动比例: 5.0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增持的意向。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无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负责人(签章):李凤云
日期: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