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2号、第11-3号、第19-2号、第19-3号、第26-1号、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19日在该案诉前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申请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1日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6月1日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提出撤回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30日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撤回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前向乐山中院申请对四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审理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向乐山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六、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乐山中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前向乐山中院申请对四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案审理中,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2日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民事裁定书相关事项的披露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5月7日、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30号、临2009-04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8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以特快专递送达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院已受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票的基本内容:
1、 法院签发时间:2009年7月2日
2、 案号:(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
3、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 被传唤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被传事由:开庭
6、 应到时间:2009年7月27日14时15分
二、《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甲类)》,约定由第一被告将其所有的异步主电机等生产设备以4,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租期9个月,月租息率5.2062%。,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共3期,名义货价为10,000元;在第一被告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第一被告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一被告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15天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原告可以要求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一被告向原告交纳保证金1,550万元用于保证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承担因该合同所有条款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与原告签订华融租赁保字0900603100号《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融资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9年2月18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截至2009年6月4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付,第一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本应于2009年5月15日支付的第一期租金15,988,203.01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代偿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32,544,126.06元(其中已扣除了第一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550万元及其利息90,36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6月4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租金、名义货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在两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06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本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