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7月20日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杨骞先生
5、会议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人,代表股份425,356,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参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组出资额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12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信托整顿的指示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信托省建信合并重组申请重新登记的批复》(川府函【2009】92号)的要求,省信托、省建信将其剥离的金融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合并后,通过吸纳宏达股份、宏达集团等新股东增资扩股重组为新的信托有限公司,进行重新登记。经合并重组各方反复协商一致,提出的合并重组方案,宏达股份拟对参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重组的出资额进行调整。
原方案为:宏达股份现金出资1.90亿元参股四川信托,占四川信托注册资本10亿元的19.00%。详见2007年10月22日披露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07—043号)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告》(临2007—044号)。
现拟调整为:宏达股份现金出资2.47亿元参股四川信托,占四川信托注册资本13.00亿元的19.00%,出资比例不变。
合并重组后的四川信托的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依据银监会最终核准的结果确定,并在四川信托的《公司章程》中载明。
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法人:什邡宏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424,000,000股公司股票,关联董事:杨骞先生持有的282,846股,共计424,282,846股均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参与投票非关联 股东持股总数 | 1,073,200 | 0 | 0 | 100 |
此议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2、审议《关于批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30万吨复合肥/年建设项目的议案》;
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绵竹川润)注册资本8,343.50万元,宏达股份持有其94.21%%的股份,绵竹川润是宏达股份的绝对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液氨、碳酸氢铵、活性磷酸钙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绵竹川润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30万吨复合肥/年建设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绵竹川润的主营业务发展,是绵竹川润结合企业和地方的自身优势、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和灾后重建的重要举措。该项目拟投资96,0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36,000万元;国内贷款60,000万元。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参与投票股东持股总数 | 425,356,046 | 0 | 0 | 100 |
此议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绵竹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30万吨复合肥/年建设项目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宏达股份控股子公司绵竹川润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30万吨复合肥/年建设项目拟投资96,0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36,000万元;国内贷款60,000万元。为支持该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工程资金及时到位,使工程按计划进度全面实施,公司认为绵竹川润项目资金中的60,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必要的、可行的、安全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
参与投票股东持股总数 | 425,356,046 | 0 | 0 | 100 |
此议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刘榕律师、杨国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