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
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7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商”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祝义材先生与本公司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资”)、南京中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天”)分别签署《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向祝义材转让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两份协议。根据这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祝义材先生拟分别受让南京国资所持南京中商16,005,329股股份以及南京中天所持南京中商9,753,561股股份(详见2009年6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009年7月22日,本公司收到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499号),该批复文件主要内容为:同意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1600.5329万股股份转让给自然人祝义材。
若祝义材先生与南京国资、南京中天上述两笔股权转让协议实施,祝义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南京中商47.43%的股权,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祝义材先生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目前祝义材先生已委托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本公司将对祝义材先生要约收购的后续进展情况作进一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