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证监会、金管局
达成协议回购雷曼迷你债券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行公布,于2009年7月22日,本行(连同其他分销行)在不承认任何责任的情形下,与香港证监会、金管局签订了一份协议,向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他们所持有的经本行认购的尚未偿还的迷你债券之要约。回购计划以及建议回购价格的详情,请参阅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7月22日发布的新闻稿,在香港证监会的网站(www.sfc.hk)可供查阅。根据现时本行所得资料,倘所有合资格客户均接受该回购要约,则有关回购所涉及的金额估算合共约为17,498.1万港元(不包括在收回抵押品后任何将来的付款)。
倘收回本行所回购的尚未偿还的迷你债券之抵押品,相当于所投资的本金的首个10%的金额(或更少,取决于实际回收的金额)连同超出该所投资的本金的70%的金额,将支付予截至2009年7月1日年龄未满65岁且已接受要约的合资格客户,而任何收回超出所投资的本金的70%的金额,亦将支付予截至2009年7月1日年龄满65岁或以上且已接受要约的合资格客户。
根据协议,本行亦已承诺向受托人提供一笔金额最高约为1,147万港元的款项(此为本行所收到的分销尚未偿还的迷你债券所得的佣金总收入),作为受托人根据支出资金筹集协议收回抵押品的资金。本行已同意,只要该笔款项是被受托人所运用,本行将无权提出任何返还该款项的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作为合资格客户、但已按不及回购计划优惠的财务条款与本行签订了和解协议的迷你债券的投资者,本行将向其支付一笔特惠款项,以使其获得与接受要约的合资格客户一样的待遇。根据现时本行所得资料,有关补回差额事项所涉及的金额估算合共约为1,809万港元(不包括在收回抵押品后任何将来的付款)。
对于香港证监会就本行分销迷你债券等事项所提起、进行或宣布的所有审查、调查、纪律处分或强制执行程序(不论属于行政、民事或刑事性质),协议构成所有该等程序的完全并最终解决方案和结论。根据其现时所得资料,香港证监会已同意不会就与分销迷你债券有关的行为对本行以及本行任何过去或现时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采取任何纪律处分或强制执行行动。此外,香港金管局也不拟就任何已接受回购要约的合资格客户提出的投诉作出任何纪律处分或强制执行程序。
就约为20,454.1万港元的金额(即回购所涉及的金额、向受托人提供的金额以及作出特惠款项所涉及的金额的总额),本行已在本行账目作出全额拨备,因此,董事会认为根据回购计划进行回购对本行的财务表现将构成极微的影响。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