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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重点:监管还是保护?
    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华芳
      ◎李华芳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

      上海与当前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其最大的差距在于法治环境。与纽约比如此,与香港比也是如此。因此之故,上海也正着力在法治环境方面下工夫。本月15日、16日两天,上海举办了“金融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副市长屠光绍在开模式的讲话中进一步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环境建设细分为: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法律服务、金融法律教育五个方面。

      金融法律制度,是一个宏观概念,而金融法律服务和金融法律教育,严格来说是商业和教育方面的问题,只是其内容涉及法律而已。因此,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应是重点关注的内容。美国次贷危机暴发以来,世人普遍不信任大型金融机构的情绪高涨,尤其是麦道夫编织巨型“庞兹骗局”被揭穿之后,这种不信任情绪到达了一个高点。甚至这种不信任情绪也蔓延到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上,监管不力,被认为是金融创新衍生品泛滥的源头所在,而衍生品的问题,正是引发危机的罪魁祸首。

      这一逻辑合理的延伸就是,应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要在法治方面有相应的制度性保障。但是,这种“保护”很容易被过度解释,并被认为是法律应该朝投资者倾斜。问题在于,用法律保护投资者,并不是说要保证投资者不亏钱或者一定能赢利,而是说要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金融市场上,信息瞬息万变,投资风险自然不能排除。因此,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能保证所有投资者都获得回报,这同样也不是法治的目标。

      事实上,“保护”一词,天然就带有政府干预的倾向,并且是倾向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在事实上是不一致的。而政府干预往往会影响法治的质量。这就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即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政府需要首先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框架内。但有意思的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包括要改善法治环境等都是政府主导的,以上海的实情论,没有政府干预,恐怕也是很难想像的。当然,理想的方案是,政府主导的法治改善,是从约束政府干预开始的。

      有学者利用1987年至2004年的数据分析证实,伴随改革进程,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力地约束了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因此,提高法治水平,有利于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的目标又恰好是上海追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目标。在这种激励兼容的条件下,是有可能促成法治的改善的。

      那么,到底可以在什么方向上改善呢?首先重要的是,避免采用“保护”之类的思想。这是因为:一来,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是弱势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可能占有很大的市场优势。二来,即便投资者蒙受了损失,自认遭遇不公,所要依靠的也仅仅是法律上的救济手段,而断然不是政府的扶持。这同样也是香港在处理“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上的经验。换句话说,解决金融纠纷,要走法律途径,而不是行政途径。据统计,2008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纠纷案为14700余件,比2007年增长近20%。这个数据,除了表明金融纠纷案明显增加外,也揭示出金融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的方式,可能正在被更多的人接受。

      其次,要明确依法监管的理念,这一点尤其重要。法治对于金融中心建设而言,其重点在于“监管”。这不仅包括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之下,同时也包括对金融机构的依法监管。就目前而言,对上海金融市场最大的担心,是投资者可能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也就是说,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或者有意隐瞒,导致投资者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现阶段努力或许就该着力加强信息披露。例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完整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