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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价格改革 政府与市场应各就其位
    2009年08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红漫
      ⊙马红漫

      

      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改革亟待破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近日称,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是今年改革工作的重头戏,要推进水、电、油等重要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同时,做好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使这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改革有序推进。

      资源产品具有稀缺性,需要通过价格杠杆来引导使用者合理、有度地消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产品价格理性上涨是一个大趋势。但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涉及国计民生,所以面临着平衡改革力度与居民承受力的考验。

      事实上,国内的资源普遍定价偏低,这样的格局只会造成对宝贵自然资源的过度浪费,并遏制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以水价为例,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列世界第88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是全球13个人均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但在既有的定价机制下,国内水价却长期低于实际成本价,致使实际用水量远大于社会必需数量,浪费行为又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由此,今年以来,天津、上海等多个城市已相继调整了水价。

      然而,在调价的具体操作上,由于资源价格市场需求存在刚性,如何让涨价不造成负面冲击与伤害,则需要进一步细致的考量。从此前调整水价城市的做法看,“听证会”的单一形式以及“逢听必涨”的雷同结局,使得水价上调更像是资源供给方单独导演的一场秀。市场普遍质疑的核心在于,水务企业拥有行政性自然垄断地位,在每次听证会上均以成本高企、经营亏损为谈判的“撒手锏”要求提价。但是其经营成本的明细金额是多少、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接不合理成本的冲动、水价上调幅度的科学依据是什么,消费者无法获得对称的信息。

      市场的质疑并非无的放矢。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国有发电企业的人工成本大大高于同地域的平均工资水平,补贴名目繁多,且数额不菲。更有坊间传闻,某市电企普通员工一年发16个月工资,另可享受年终奖和两份商业保险;而一位电厂抄表工的年薪居然有10万元。虽然我们无法查证这些传言,但资源垄断企业的高福利早已是人所共知。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压价机制,资源企业依仗垄断优势,人为提高成本、转嫁管理效率低下所引发额外成本的可能性极高。

      显然,目前“听证会”的调价模式,无法让资源性产品价格信号真正发挥出市场效应,反而强化了行政因素在定价过程中的作用。从海外资源定价方式看,逐步引入并实施资源产品民营化运作机制,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市场价格失灵的有效方法。在经历了类似的定价难题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兴起一场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这场始自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的运动波及到许多国家,而运动的实质就是把公用资源领域的决定权交还给市场,也就是通过引入多家民营企业参与产品供给竞争,以更低的价格和更优的服务为标准,进行公开的招标竞价,以此实现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从而避免公共事业产品的定价难题。

      但需要提及的是,公共资源向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退出。恰恰相反,在引入竞争的公共资源市场,行政力量高屋建瓴的整体规制更是不可或缺。历史上,向民营资本开放的韩国首尔公交系统曾一度面临恶性竞争、服务态度恶劣的窘境。为此,当地政府在保持民营公交公司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强力介入,重新控制公交线路的分配权、确定公交班次、改革收费方式,最终取得了良好绩效。

      所以,资源性产品固然属于自然垄断的领域,但这并不是屏蔽竞争的理由。资源性产品的公共性并不意味着行政部门必然独家垄断其供给,它只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抉择。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以为,目前国内资源性产品供给的改革方向应是:在政府主导与监管的前提下,打开民营资本进入资源领域的闸门,通过“鲶鱼效应”彻底改变既有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让竞争机制在市场前期发挥作用,使得业内的真实成本费用渐次透明化,最终倒逼资源供给企业内部挖潜、积极压缩成本,实现资源产品定价的合理化。

      每次资源性产品调整价格,都会牵涉供给企业、行政部门和公众三方敏感的神经。调整这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仅凭借一次性形式化的听证会显然是不行的。因为监管部门能否彻底放下对于既有国有垄断模式的习惯性推崇,才是掣肘资源定价体制改革的真正瓶颈。

      (作者系上海第一财经频道主持人,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