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的提案未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9年7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8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66,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6%,其中,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66,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6%。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关于聘请崔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崔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