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10日日上午10:30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管理区博讯数码工业园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主持,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67,334,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变更注册地议案》
表决结果:67,334,8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67,334,8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成员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67,334,8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陈京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陈京琳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股东等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