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处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1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沈阳恒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恒泰丰”)签订《借款合同》,沈阳恒泰丰向建行苏家屯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21日止。同日,建行苏家屯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为沈阳恒泰丰向建行苏家屯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沈阳恒泰丰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及利息,2007年4月9日,建行苏家屯支行就前述借款逾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上诉,并做出判决。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沈阳恒泰丰需要偿还建行借款本金345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若沈阳恒泰丰公司逾期给付,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邢军、康殿发、黄聚发3人作为股东对沈阳恒泰丰公司出资不实,在各自范围内对沈阳恒泰丰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关于与债权人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签订《减免利息协议》的事宜
2009年5月21日,上述债权转让至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本公司近期与建行中山支行与和上海镇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威实业”)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镇威实业为本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此笔债务,偿还金额为37,500,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后7日内存入建行中山支行指定的保证金帐户。
(2)镇威实业履行完上述义务之后,建行中山支行向上级行申请减免本公司剩余全部利息,利息减免方案通过后,镇威实业支付37,500,000.00元。
(3)上述行为全部履行完毕后,视为本公司和沈阳恒泰丰向建行中山支行履行了(2008)辽民终字第18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其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
(4)截至2009年9月30日,若减免利息协议未通过建行辽宁省分行审批或镇威实业未履行其相关义务,此协议自动失效。
二、关于《减免利息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截至2009年7月10日,镇威实业已支付37,500,000.00元保证金款项。
本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仰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此做出承诺,若截至2009年9月30日建行中山支行上级行仍未对《减免利息协议》做出同意批复的,由仰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建行中山支行全额支付本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部分,以解除本公司对于建行中山支行的担保责任。
此外,仰帆投资和镇威实业还做出承诺,对于上述《减免利息协议》代为本公司支付的部分,不再向本公司追偿。
截止2009年8月10日,建行中山支行向上级行申请减免本公司剩余全部利息方案已通过,镇威实业已将37,500,000.00元保证金款项支付给建行中山支行。本公司已履行(2008)辽民终字第18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其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