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8月19日
除息日:2009年8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25日
一、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8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2008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11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6亿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032,927,163.19元。向本公司A股股东及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派发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02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7,640,000.00元,余下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所得税自行缴纳;QFII 的现金红利按税后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QFII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9年8月19日
2、除息日:2009年8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8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A股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联系传真:028-87583551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09-01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