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新钢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8月21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1.5%;
2、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 元利息为15元,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
4、除息日为2009年8月21日;
5、兑息日为2009年8月26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钢转债”至2009年8月20日止满一年,根据《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新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新钢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 年8月21日起至2009年8月20日止计算2008 年度利息;2008年度“新钢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1.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15元(含税)。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的利息为12元;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
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 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12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
2、除息日为2009年8月21日;
3、兑息日为2009年8月2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钢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新钢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新钢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新钢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新钢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日之后的第3个交易日,即2009年8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新钢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新钢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8月19日于《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咨询机构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铁焦路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38004
电话:0790-6290782
传真:0790-6294999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2009-16
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