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收到四川省仁寿县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8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100%权益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仁寿民保字第4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仁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的查封。
相关事项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75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9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8月1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本公司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万元利率按每月8.715%。、900万元利率按每月7.77%。起从200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乐山中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已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已确认为由,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