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68号文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采取向原 A 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剩余部分以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910.692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78,434,021.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284,752.95元(包括承销保荐费用、股权登记、律师、验资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3,149,268.55元,到位资金业经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光华验(2009)综字第0300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009年8月21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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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虎、林好常可以随时到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上述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如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0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