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不确定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因国发集团公司的股东正在商讨国发集团公司股权整体转让等事宜,鉴于该事项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尚存在不确定性。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09年8月25日起停牌。公司股票将不迟于2009年8月27日复牌并公告国发集团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38 股票简称:北海国发 编号:临2009—26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起诉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能源”)因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发生诉讼,国发能源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9南宁民二初字第65-1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
被告: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国发能源于2008年1月8日以其机械设备作抵押向农发行申请了人民币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8年12月26日。借款到期后,国发能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故农发行将国发能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人民币353,476.4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09年6月20日);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98,000元由被告承担;拍卖被告抵押的财产机械设备,优先清偿原告贷款本息、违约罚息、律师费;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并以被告抵押财产机械设备拍卖款优先清偿。
4、诉讼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9南宁民二初字第65-1号),查封被告价值10,452,218元的借款抵押财产。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南宁民二初字第65-1号)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民事起诉状》。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案件将会进一步加大国发能源的资金压力,并影响其整体经营环境。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