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丰富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助推扩大内需的角度,探索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很有积极意义。同时,作为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能否担当银监会所希望的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还需在实践中摸索和检验。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媒体已有了一些有价值的讨论,笔者今天想在此再补充几点。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银行目前着力不多的领域,政策设计初衷是为了推动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也能避免与银行直接竞争。但一业务范围能否真正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蓝海,变数还很多。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可能遭遇近于白热化的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群应是处于原始积累期的年轻白领,这一群体肯定也是其他银行紧盯的对象。消费金融公司能否虎口夺食,获取足够市场达到盈亏平衡点乃至支撑其发展壮大难度实在不小。
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上存在重叠。消费金融公司能做的,银行都能做;消费金融不能做的(房贷、车贷),银行也能做。消费金融公司尽管有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但劣势同样明显。消费者对其品牌的接受度、对上浮利率的容忍度还有待培育。特别是随着各银行对零售业务的重视,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了面向普通百姓的消费信贷的投入和产品开发。营业网点多、分布广,熟悉社区情况,信贷决策的低成本、便捷性,是城商行的天然“长板”。一旦他们行动起来,更直接对消费金融公司构成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所涉及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诸如旅游、婚庆、教育等一般消费信贷,银行信用卡业务都能覆盖。同时,与信用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并无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竞争加剧,持有信用卡的门槛降低,额度也基本能满足消费需求,而且有长达50余天的免息还款期,消费透支和分期还款无需逐笔审核,分3期甚至6期还可免分期手续费。这些条件甚至比消费金融公司还要更为便利和优惠。
其次,受成本费用的多重挤压,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压力也较大。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单笔贷款额度小、期限短,实际相当于零售业务中的零售业务,贷款管理工作量大、繁琐,需要对每位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和跟踪,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的成本较高,当客户违约时,清收的成本也高。
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只能通过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发行金融债券等解决。而过多占有自由资金,将拉低资本回报率;自有资金不足时,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向融资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贷款利率最高只能上浮4倍以内,加之消费者对贷款利率比较敏感,通常尽可能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利用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或免费分期付款,以避免利息支出,对利率上浮容忍程度有限,由此从收支两方面挤压消费金融公司利润。
作为尚未建立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其议价能力将直接决定与商家等分销网络的费用谈判,这与银保合作中处于渠道弱势、只能支付较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类似。
还有,消费金融公司可能还面临缺乏需求的挑战。
国内消费环境短期内难以支撑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除传统的“量入为出”文化观念外,现实的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负担助推了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决定了居民靠较大规模的主动负债空间比较有限,因此,除了必不可少的房贷外,其他消费贷款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
房贷、车贷外的消费信贷发展不够,其中有银行市场定位与策略雷同、创新不够的原因,也有银行看到了开拓这一市场的难度和盈利前景而主动放弃的因素。对于这一管理难度大、业务模式需要摸索的领域,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发展出具有超越银行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还有待观察。另外,分销商网络的外包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难题。
总之,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在客户信用评估与审核、风险控制、贷款催收等技术和运营、盈利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才有可能开创出属于自己的一片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