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9月2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郑欣洲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1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75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5%,其中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和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其他代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0,759,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拟建设年产40万吨聚氯乙烯树脂、30万吨离子膜烧碱一期循环经济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0,759,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09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