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9月3日上午1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楼江跃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0名,代表股份4,555,594,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71,789,092股的5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8649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4%;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分项表决);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5555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2 %,弃权27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6 %。
2、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454762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82 %;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 %,弃权218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5、定价基准日和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6、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9、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76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82%;反对611760股,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13%,弃权220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0.05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省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曙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