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经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8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举行。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7,797,9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87 |
3、本次会议由李伟董事主持,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王大雄董事长、金义松董事、严志冲董事、温建国董事、莫锦和董事、孙培廷独立董事、潘祖顺独立董事、刘娥平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杨吉贵监事会主席、屠士明监事、张治平监事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胡小波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梁钜华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王强副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中海(海南)海盛贸易有限公司475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贸易”)人民币475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具体如下:
2009年下半年,海盛贸易应与相关银行签署《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确定相关银行提供的授信额度累计为人民币 475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期间内,相关银行为海盛贸易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帐户透支、国内保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公司为《授信协议》确定的授信期限为一年的海盛贸易人民币 475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担保期限:自《授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相关银行受让的应收帐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67,797,9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公证或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贾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