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会议召集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100276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110462股的36.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6人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本次选举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莫林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朱其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查全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孙中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胥锦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吴英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朱慰芳女士、庞云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吴新荣同志为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选举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朱慰芳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庞云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改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自1997年上市至2008年一直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华明”)为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在公司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安永华明对公司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审计工作,提交了真实可靠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董事会考虑到公司2009年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寻求与不同审计机构合作的机会,拟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100276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原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