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松江河发电厂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偿还债务本金14,078.5万元,并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利息、罚息等。
2009年9月18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原告:本公司;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法定代表人:原钢。
2、被告:松江河发电厂;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南新区(抚松县抚松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永潭。
(二)有关纠纷起因
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经受让下述合同权利,取得对被告共计14,078.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债权:
1. 1993年11月30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1993年)第调007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850万元,利息按年率3.6﹪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3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2.1995年7月18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5年)第017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2,310万元,利息按年率15.04﹪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2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3.1996年9月16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6年)第0024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按年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2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4.1997年2月10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7年)第006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按年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2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5.1997年2月10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7年)第0006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本金4,650万元,利息按年率13.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2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6.1998年1月10日吉林能交总与被告所签(98年)第009号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部分权利——委托贷款本金268.5万元,利息按年率12.42﹪计算,并计复利,逾期还款部分加收贷款利息的20﹪,被告应自1997年12月起分十年均衡还清贷款本息。
就上述债权人变更事项,相关方已于2005年6月30日向被告送达《关于确认债权人的函》。
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对原告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进行任何偿还。2009年8月,原告书面致函被告,再次敦促被告偿还债务,但被告仍不履行。据悉,近期被告资产将由吉林省电力公司转交东北分公司(辽宁省沈阳)管理。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偿还债务本金14,078.5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罚息等义务。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已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见(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本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对松江河发电厂债权14,078.5万元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如本次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并且判决得到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