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收费模式的公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7]242号文核准的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本基金决定自2009年9月23日起增加申购费用的A类收费模式。
一、基金份额类别
保留原持续销售费收费模式:即计提持续销售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称为C类。
新增申购费用收费模式:即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计提持续销售费,称为A类。
两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一致:管理费率为0.6%,托管费率为0.2%。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所净值揭示为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C类收费模式或A类收费模式。
1、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变,仍为202102。2009年9月23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自动归为C类基金份额。C类收费模式费率如下:
费率种类 | 费率情况 |
申购费率 | 0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0.1%; 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0。 |
持续销售费 | 0.3% |
2、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02103。A类收费模式费率如下:
费率种类 | 费率情况 | |
申购费率 | 购买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 | |
100万≤M<500万 | 0.5% | |
500万≤M<1000万 | 0.1% |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0.1%; 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0。 | |
持续销售费 | 0 |
二、基金定期定额、转换业务
C类基金份额仍适用本基金已开通的基金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和已公布的本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定额、转换业务规则。有关A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以及与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北京农商行、汉口银行、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东莞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金通证券、渤海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中信万通、山西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中原证券、中银国际、东吴证券、平安证券、中投证券、江南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财通证券、方正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大同证券、上海证券、宏源证券、安信证券、东海证券、西部证券、财富证券、恒泰证券、万联证券、金元证券、浙商证券、银泰证券、华鑫证券、世纪证券、华宝证券、华龙证券、日信证券、国金证券、江海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顾
四、重要提示
1、C类、A类基金份额共同受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基金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均包括C 、A两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经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09年9月23日起对本基金增加收取申购费用的A类收费模式,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第1章“前言和释义”中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词语定义,具体增加的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持续销售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合同第5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第六条“基金份额类别”的条目(原基金合同中第六至第十七条序号及内容相应顺延为第七至第十八条),具体增加的内容如下: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持续销售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的,称为C类;不计提持续销售费,而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本基金C类和A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A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第5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条“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第1项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
四、基金合同第14章“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3项“持续销售费”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持续销售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持续销售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五、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6项的内容修改为:
“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持续销售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持续销售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四条“收益分配方案”增加一款(即第二款),增加的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托管协议也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