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十二个月;且在第五个月后,公司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利率:月利率15%。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向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创投”)发放了5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用于青海中金创投的日常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月利率为15%。。
本次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公司在第五个月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项借款。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权限的议案》第二款: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6%,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事项行使决定权之授权,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由公司董事长依据项目综合风险控制予以签署。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3、 注册资本: 185,900,000元
4、 法定代表人:张伟
5、 成立日期: 2004 年5 月27 日
6、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资、资产委托管理、基金研究、投资咨
询、财务顾问、其它对外投资、贸易(以上经营,国家专利规定的除外)。
7、 资产及经营情况:
经审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青海中金创投总资产224,115,298.23元,净资产179,999,862.06元;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3,372,980.90元。
截至2009年6月30日,总资产224,098,794.75元,净资产178,543,358.58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456,503.48元(未经审计)。
三、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上海银行宁波分行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日常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同时,在第五个月后,公司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月利率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该月21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遇非银行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和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划款指令放款。
本合同贷款期限最短不能少于六个月,委托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即在借款资金到帐以后,自第五个月后就有权通知借款人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延缓,否则视为违约。
6、贷款担保:借款人以其合法持有的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145)1500万股限售股作为质押担保,且将贷款人登记为质权人,贷款人与委托人、质押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风险控制:若借款人用于质押的四维控股的股价盘中连续二天收盘价低于4.50元,则借款人在发生之日起二日内以现金向委托人指定帐户支付补充保证金500万元;此后,四维控股盘中股价若继续下跌,收盘价每下跌0.20元,则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补充保证金350万元。
如发生股价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4.50元,则各方同意上述借款人支付的补充保证金视为借款人归还借款。
借款人支付补充保证金后,若四维控股收盘价连续两天高于4.50元,则委托人应在两天内返还上述补充保证金。
如借款人未按规定支付补充保证金,则本委托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归还全部借款。
若用于质押的四维控股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用款的基础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青海中金创投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质押物等方式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上海银行宁波分行、青海中金创投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上海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09-023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10月9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土地竞买的议案》:
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51%的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余的49%股份。2007 年1月,该公司分别以38886 万元、6431 万元的总价竞买了宁波鄞州区薛家村D3、D4 地块(即“维科·水岸枫情”项目)及慈溪市27 号地块(即“维科·城市桃源”项目),并为此分别组建了全资项目公司宁波市鄞州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慈溪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个项目目前均已进入预售期,销售形势良好,将对2010年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提供坚实的保障。
近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定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挂牌出让鄞州区古林镇薛家片区IV-8-E、IV-12-K居住地块。
地块 编号 | 地块名称 | 土地面积 (M2) | 用途 | 出让年限 (年) |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2009 CJ33 | 鄞州区古林镇薛家片区IV-12-K居住地块 | 49977 | 住宅 |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 ≤28% | ≤1.60 | ≥30% |
2009 CJ34 | 鄞州区古林镇薛家片区IV-8-E居住地块 | 57391 | 住宅 |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 ≤28% | ≤1.60 | ≥30% |
拍卖方式和起拍价: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起拍价为人民币陆亿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61200万元)。
该地块毗邻公司水岸枫情项目,一旦竞买成功,可与水岸枫情项目连成一片,作为项目的后续土地开发,并延续水岸枫情的品质优势和产品定位,实现整体上的规模开发,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因本次竞拍时间较为紧迫,按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本次竞买行为构成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需要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授权,因此,公司参与本次竞买行为在时间上存在瑕疵。为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在本次董事会授权参与上述土地竞买的情况下,一旦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竞买成功,但因最终竞买的价格较大幅度超出内部经济测算等原因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则由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按最终确定的拍卖价格加各项税费受让该项地块。
董事会同意批准宁波维科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上述地块的竞买,及授权“公司董事长参加鄞州区古林镇薛家片区IV-8-E、IV-12-K居住地块竞买,并依据有关经济测算确定竞买价格”。
因本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董事会同意根据进展情况另行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