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0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棱光实业 证券代码:600629 编号:临2009-28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2009年10月15日下午2时
会议地点: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二楼玉兰厅
(二)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87,568,71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9.7280 |
(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内容 | 代表股份数 | 赞成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是否通过 |
关于出售两幢建筑物资产的提案 | 187,568,715 | 187,563,494 | 906 | 4,315 | 99.9972%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梁立新、黄文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