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58(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522(元) |
● 股权登记日:2009年10月26日
● 除息日:2009年10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10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9月25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10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34.1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8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22元,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2元,共计派发股利19.8244亿元(含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02号)等的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22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2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10月26日
2、除息日:2009年10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10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10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嘉峪关宏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新世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等10家股东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10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21-22169918
2、咨询传真:021-62151755
3、咨询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