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
天同证券及华夏证券司法诉讼程序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天同证券诉讼案件
本公司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起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判决如下:
1、解除本公司和天同证券吉祥路营业部签订的《国债买卖委托协议书》;
2、确认本公司对天同证券享有债权为本金人民币136,363,026.6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从2005年3月20日起至天同证券被宣告破产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825.13元,由天同证券承担652,343元,本公司承担72,482.13元。
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确认本公司的债权及相应利息,并且天同证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公司已向天同证券清算组申报债权,本公司不再上诉,司法诉讼程序终止。
二、关于华夏证券诉讼案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夏证券所有的美达股份(证券代码000782)法人股1,000万股作价人民币1,658.19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现经办律师转交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深中法执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书》。
华夏证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公司已向其管理人华夏证券清算组申报债权。本公司诉华夏证券案件现司法诉讼程序已终止。
前述本公司对华夏证券及天同证券的债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分别向其清算组清算债权,其司法诉讼程序的终止不影响本公司2009年的经营及收益情况。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