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上午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39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17,074,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2,667,370股的54.27%。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力源先生因出国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经理陆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长王力源因出国、董事高冬和康敬成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文忠先生出席会议,接受股东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1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张文忠 | 517,074,969 | 0 | 0 | 0 | 0 | 是 | |
吾满江·艾力 | 517,074,969 | 0 | 0 | 0 | 0 | 是 | |||
2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 517,074,969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