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无关联交易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18日在天津远洋宾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10月28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彦昌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总经理王福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8,091,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54%。本次会议出席董事7人,监事2人,部分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部资料已于2009年11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凤翝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258,091,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弃权股数0股,不同意股数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09]第0205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9日